鄂州港三江港区交投沥青储运码头工程供电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二次)(项目名称)询比采购公告
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湖北交投致远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鄂州港三江港区交投沥青储运码头工程供电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组织询比采购,现公开邀请潜在供应商参加竞标。
1.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1.1项目名称:鄂州港三江港区交投沥青储运码头工程供电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二次)
标段名称:鄂州港三江港区交投沥青储运码头工程供电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二次)
1.2采购编号:HBJT-ZYGS-242434001
1.3项目概况及采购内容
1.3.1项目概况:
建设(交货、服务)地点:鄂州市。
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鄂州三江港,作为公用性质的码头,将立足于鄂州市沥青水运需求,同时为武汉、黄冈、黄石等长江沿线地区提供沥青转运水运服务。本工程新建停靠5000吨级沥青泊位1个,年设计吞吐量为65万t,年设计通过能力为70万吨;建设相应的管道等生产、辅助生产建筑,配备相应的装卸和供水、供电、环保、消防等设施。
1.3.2采购内容及范围:鄂州港三江港区交投沥青储运码头工程供电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EPC)(第二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①本项目供电照明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服务工作(设计图需经码头EPC项目设计认可);②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负责完成本项目报装工作、包材料(设备)采购、包设计施工费用、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调试、包检测、包通过供电部门验收、包按时送电、包培训、包保修、包风险等。
1.4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为:292.857万元。供应商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将被否决。
1.5计划工期(交货期、服务期):工期:4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或采购人下发的通知单为准)。
1.6质量要求: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7其他:安全目标: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杜绝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
2.供应商资格要求2.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应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详见采购公告附录。
2.2 本次采购接受联合体。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如为联合体方式投标,参与投标的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超过2名,且承担施工工作的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设计工作的成员作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成员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
3.采购文件的获取3.1凡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若为联合体竞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进行注册登记。
3.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6月17日23时59分止(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平台”,在所竞标标段下载采购文件。联合体竞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规定从“平台”下载采购文件的,采购人 (“平台”)拒收其响应文件。
3.3采购文件下载时须支付文件费500元,售后不退。
4.响应文件的递交4.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09时30分
4.2响应文件的递交方式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登录“平台”,选择所竞标标段将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通过CA数字证书上传。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上传后,“平台”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平台”)将拒收。
4.3响应文件的制作、网上递交、开启环节需要使用CA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详见门户(“平台”—帮助中心—CA办理)。
5.发布公告的媒介采购公告在湖北交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网址:http://ec.hbjttz.com/)上发布。
6.评审办法本次采购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7.其他/
8.联系方式采 购 人:湖北交投致远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胡路15号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0711-5115377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8号武汉光明中心34楼
联 系 人:游女士、张先生
联系方式:027-84668396
采购公告附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1、独立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 2、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或水运行业设计甲级或水运行业(港口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照明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以上资质; 5、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五级、承修五级、承试五级及以上; 6、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
1、供应商应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等证件的彩色复印件。
2、对于法人发生重组或变更的供应商,应提供法人重组或变更时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变更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证书的变更记录彩色复印件。
3、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述全部资质要求。
4、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必须具备上述(1)、(3)、(4)、(5)、(6)中资质要求,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具备上述(1)、(2)中资质要求。
5、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等级要求 |
(1)近5年承担过1项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供电照明工程设计项目业绩。 (2)近5年承担过1项合同额不低于200万元供电照明工程施工项目业绩。 |
注:
1、设计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的彩色扫描件,上述材料能够反映合同签订时间及关键内容;无法反映合同签订时间或关键内容的,可由项目业主出具证明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施工业绩应附合同协议书、交(竣)工验收证书的彩色扫描件,上述材料能够反映合同签订时间及关键内容;无法反映合同签订时间或关键内容的,可由项目业主出具证明材料进行补充说明;
2、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的时间为准;
3、近5年是指 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4、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的业绩仅认可其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的工作同类别的业绩,如仅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仅认可其设计业绩,不认可其施工业绩。
5、独立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上表1、2条要求;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需具备第2条的要求,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需具备第1条的要求。
6、单个业绩能满足上述业绩要求多项指标的,可分别予以计算。
7、如近年来,申请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在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审查时,如果投标人是由若干直接被管理的子公司组成的母公司,其业绩仅以其系统登记单位或名义签署的合同计算,其直接管理的子公司业绩均不予考虑。如果投标人是某一母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其业绩亦不能以其母公司的名义计算。
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企业信誉要求 |
1、供应商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状态; 2、供应商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状态; 3、供应商没有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正处于处罚期内; 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象,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本表中“近三年”是指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往前推算的3年,以有效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同一案件有多份判决书的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最低数量 | 最低资质要求 |
项目负责人(兼施工项目经理) | 1 | ①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电力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 ②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③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B类证书; ④近5年担任过1个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供电照明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 |
1 | ①工程师职称(电力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 ②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项供电照明工程的设计工作。 | |
项目总工 | 1 | ①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电力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 ②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B类证书; ③近5年担任过1个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的供电照明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 |
安全员 | 1 | ①工程师(电力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专业); ②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 ③近5年具有供电照明工程施工的现场安全管理经验。 |
注:
1、供应商应提供上述主要人员的身份证、相关证书的扫描件、施工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jzsc.mohurd.gov.cn/home)的网页截图。截图信息应至少包括姓名、注册单位、注册编号、本次招标要求的注册专业、有效期,如截图信息不完整,视为建造师证书无效;
2、业绩证明材料应附:合同协议书,如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表明上述要求的建设规模、人员任职情况、建设内容或技术指标,应由该业绩项目的项目业主出具证明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如由该业绩项目的业主出具证明材料仍无法表明的,则该业绩将不被认可;
3、业绩认定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近5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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