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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后勤基建零星维修水电维修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 2024-01-10
一、功能及要求:

为更好服务学校广大师生,规范学校零星维修基建类项目的建设,现拟通过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家服务单位对学校的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水电抢修等小型项目进行维修。

 




二、相关标准

 服务质量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同意标准》(GBJ300-8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5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2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等国家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合格标准。

 

工程结算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湘建价[2020]56号《关于印发2020〈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2020《湖南省建设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湖南省景观园林绿化消耗量标准》、2020《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20《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湘建价[2016]160号《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长住建发〔2020〕103号《关于调整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车运输和建设工程扬尘防治计价规定的通知》;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等相关文件进行按实结算,本项目采取优惠率报价。

 

如合同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的定额标准、人工工资或取费文件等其他相关政策性执行文件,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技术规格

服务质量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同意标准》(GBJ300-8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5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2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等国家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合格标准。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服务期1年,年度预算为100万元。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服务期内,采购人可根据承包方的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考核,如满足不了采购人工作要求,可随时予以解除合同。

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视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取消其资格。采购人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誉档案,并可能取消该成交供应商一年内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其它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进一步处罚。

1、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或暂停其工程施工资质、限制其市场准入资格等处罚的;

2、成交供应商因违规违纪行为,受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查处的;

3、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施工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的;

4、成交供应商在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工程施工相关法律法规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5、成交供应商所承包工程的初次验收质量不合格累计达 2次(不含),或者初次验收不合格且拒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返工,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6、成交供应商不能按采购人要求的工期完成工程承包任务达 2次的(因采购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除外);

7、成交供应商工作态度或服务态度不端正,被采购人提出书面整改(或警告)通知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达 2次(不含)以上的;

8、成交供应商无故推托或拒绝接受工程承包任务或再次申请放弃工程承包任务的;

9、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或欺骗采购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10、成交供应商违反了诚实信用和投标承诺,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服务和计价标准,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11、成交供应商拒绝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

12、成交供应商出现信用危机、财务危机、经营危机甚至破产、倒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13、成交供应商采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14、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任务分配累计达 2次(不含)的;

15、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非法获取与项目有关的任何非法利益的;

16、成交供应商在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方或监理方串通,非法影响工程质量、损害采购人利益的;

17、成交供应商违反省、市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的。

18、采购人就单个工程对该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进行单次评价,包括工作效率、业务水平、服务态度等(详见附件:评价表),评价将记录入册,并将评价表作为结算时的付款依据。考核评价以100分为满分,评价在85分以上(含85分)为合格,85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当成交供应商的考评结论一年内累计2次(不含)为不合格时,采购人可解除年度合同。

 



六、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服务质量验收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同意标准》(GBJ300-88)、《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JGJ5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2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1985)等国家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的合格标准。

 



七、其他要求

 具体详见采购文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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